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5-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5-2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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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梁桂珠
代 理 人 王婕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
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28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14年10月1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11月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0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樂添西門館股份有限公司林建中 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梁桂珠 114年9月30日 373,446元 RA870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