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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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鄧富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股票為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5至16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本院卷第15頁),業於115年5月1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82677-8 1 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