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5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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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許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242833-0 1 400 0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94220-8 1 74 003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310519-0 1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