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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1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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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王東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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