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1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林錦秀即徐鴻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卷宗審認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305061-2 1 1000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308313-5 1 1000 00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32183-5 1 100 00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54764-7 1 273 00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176445-8 1 332 006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191021-0 1 325 007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201153-7 1 60 008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208527-0 1 185 009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215394-0 1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