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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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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高益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自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迄未接管,且無法知悉股票去向,應已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已於11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股票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413593-1 1 600 0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448633-5 1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