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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6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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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王淑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股票為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2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本院卷第7至8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本院卷第7頁),業於115年5月3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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