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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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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楊士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60525-8 1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