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0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張文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71-ND-0021546-0 1 1000 2 0084-ND-0380581-3 1000 3 0085-ND-0460231-7 1000 4 0086-ND-0531101-0 1000 5 0079-NX-0051495-6 200 6 0079-NX-0064573-2 300 7 0080-NX-0084229-6 631 8 0081-NX-0110457-6 686 9 0082-NX-0137710-6 527 10 0083-NX-0170151-6 742 11 0084-NX-0192089-2 135 12 0085-NX-0240193-1 253 13 0086-NX-0269947-4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