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0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高德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11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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