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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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方瑩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462782-8 1 1000 00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242732-3 1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