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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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黃曉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崁分行 114年10月25日 500,000元 0504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