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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黃曉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崁分行 114年10月25日 500,000元 0504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