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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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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林鴻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7 月28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公示催告,並民國114 年12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23073-1~97-ND-0023165-7 93 93000 002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703-8 1 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