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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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亭葳
上 訴 人 傅仕男
潘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7,05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