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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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莊芳怡
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聲請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莊方怡」之記載,更正
為「莊芳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