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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悅蓉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志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第三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佐證。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形式上觀之,債務人現已非上開第三人之員工,難認債務人對第三人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尚有薪資債權存在,該部分標的無從執行。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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