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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源耐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41,206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