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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張惠麗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鉅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3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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