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2026-08-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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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秀英郭照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5年4月21日114年度訴字第17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01元,該裁定均已於115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