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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2026-08-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原名胡清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10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5,147,12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2,

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