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2-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張人凱即張郭淑慧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品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4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14年5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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