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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宜剛機械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宜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閎

訴訟代理人 蘇詩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4年6月6日刊登於網站,茲因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114年5月27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該公示催告公告已於114年6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宜剛機械有限公司 陳定閎 台灣銀行 仁德分行 114年5月20日 1,000,000元 AR503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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