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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2026-08-20)

勞資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0 案號:勞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劉孟溧

相 對 人 台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瑾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115年8月12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265,737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5年8月12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65,737元,詎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上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內容若不明確,其性質即屬不適宜強制執行,法院自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65,737元之內容已成立調解無誤。經核前開調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所示之情形,而相對人迄未依前開調解紀錄內容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就兩造於115年8月12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所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