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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2026-05-04)

勞資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04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37號

原 告 吳杰修張靜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宋錦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吳杰修、張靜

怡分別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業務獎金等新台幣(下同)62萬92

81元本息、40萬3884元本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8390

元、553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後,各應繳納裁判

費2797元、184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各自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