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蔡玉真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被 告 巨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樺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即60月)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二、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明第1項)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76萬1440元本息(聲明第2項),依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1萬6440元【轉職後10個月薪資差額76萬1440元,加上原在職月薪13萬7100元×(60月-10月)=685萬5000元,合計761萬64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065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萬0436元。準此,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21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