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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選派檢查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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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龍祺

相 對 人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材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

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