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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7-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司他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149號

原 告 杜孟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聯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原告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而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案號卷宗查核無誤。經查本件訴訟費用為26,070元,核以原告起訴時已預納裁判費8,690元,尚有17,380元未繳納,故確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17,380元,並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