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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8-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司他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他字第95號

原 告 吳宗霖

陳豐澤

林振興

陳松茂

何聰益

陳博南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業經終結判決確定,應

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

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著有明文。次按依前二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由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核以本件為因財產權紛爭而提起之訴訟與上訴者,經核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563元,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而原告前於調解時繳納裁判費2,000元,綜上所述,本院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核算後被告即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6元(計算式:14,563元╳1%≒146元),原告即被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417元(計算式:14,563元╳99%-2,000元=12,417元),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並加計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弘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