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7-0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吳岳錦
相 對 人
兼債務 人 鄭暉平
鄭宇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暉平、鄭宇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7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暉平於113年7月23日邀同相對人鄭宇淳、第三人郭黛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6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7月23日止,並約定本金自113年7月23日起,按月攤還貳萬元,利息則按月繳付,餘欠本金到期清償。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15年4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5,637,95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各1件、借據及其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及其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件,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