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正裁定(2026-08-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3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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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何冠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5
日115年度除字第37號判決,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內關於發行公司「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判決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裁定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院民國115年3月25日之115年度除字第3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雖該顯然錯誤,是因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於書狀中記載股票之發行公司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所致,惟依據前述說明,本院仍得以裁定更正之。而本院前已函詢股務代理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得否逕以更正前正本辦理除權、補發程序,經回復無法辦理,故更正如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