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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高光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周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汎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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