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4-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利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下同)5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朱烈稽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