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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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陳方朝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93,1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