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贈與行為等(2026-08-1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徐一帆林志維
被 告 邱雅婷邱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153建號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
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且被告邱瑞益應將系爭房
地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以使其對
被告邱雅婷之債權得獲清償。而觀諸原告所提出本院債權憑證所
載其得向被告邱雅婷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及
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
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為215萬元,及自114年4月30日起至起
訴時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惟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債權
行為及物權行為之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僅為411,867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34.93平方公尺×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
值58,170元/平方公尺×持分165/10000)+(系爭建物115年期課
稅現值90400元)=411,867元(元以下4捨5入)】,顯低於原告
主張之債權額。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應依系爭房地之標的價額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11,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