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服務費用等(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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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蘇景星
訴訟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
上列原告即被選定人與被告永豐隆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
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0萬7,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1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