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解除買賣契約等(2026-07-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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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莊雅鈞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汪令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則智、丞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林鈺程
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請求最高之金額(含起訴前利息)即為訴訟
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6,490,7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