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減少買賣價金(2026-07-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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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何恩愷 臺南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睦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地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4萬3,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5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