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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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淳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31
47元(計算至收狀前一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