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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8-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淳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31

47元(計算至收狀前一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