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等(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570號
原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遠達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進山(附載脫產已變更:劉其泰)
,未記載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華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均難認已合法起訴;分公司係
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實務見
解固認有當事人能力,然分公司與總公司實際上仍屬同一法人,
原告併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華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盈靜
附註:用比較直白易懂的話來講,原告應該明白記載被告遠達營
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劉進山或劉其泰,不能夠記載為劉進
山,同時記載脫產已變更為劉其泰,這樣法院無法確定原告到底
是列誰為被告遠達營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也不能夠同
時告總公司與其分公司,只能依據個案具體情形告其中1個並應
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夠叫法院職權調查。這些雖然是法院職
權調查事項,但也是原告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如果原告起訴不
合法,經法院裁定後仍不補正,法院只能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