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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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蔡玉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卷宗審認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7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19450-3 1 1000 002 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19451-5 1 1000 003 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E0003016-4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