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高益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自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迄未接管,且無法知悉股票去向,應已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已於115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股票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413593-1 1 600 0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448633-5 1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