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8-1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蔡天明
代 理 人 楊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年114年度司催字第4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47號民事裁定、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14年12月26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15年1月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100061-8 1 610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126982-0 1 238 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181210-6 1 125 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216862-4 1 270 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255919-0 1 298 6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84493-0 1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