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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3-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安

代 理 人 邱品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8月

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4年8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5年2月23日屆滿(因115年2月14日適逢農曆春節,爰順延至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李盈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6月30日 7,455元 AK0104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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