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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宇慈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

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