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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返還訂金(2025-11-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南消小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消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吳佳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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