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1-16)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謝惠雯
被 告 黃子軒
梁庭雨
李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
金訴字第1592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0,000元,並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壹、程序方面: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梁庭雨、李柏宏、黃子軒(下分別稱其姓名)各於113年2、3月間某日,加入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G)暱稱「清正加藤」、「唐老鴨」、「紐約」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屬由3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詐騙集團組織,由梁庭雨(TG暱稱為小丑表情圖樣)、李柏宏(TG暱稱為「大船入港」)擔任該集團TG詐欺群組「沈君堯//取現通道」(下稱系爭詐欺群組)之控盤手,梁庭雨負責轉貼派單(即向被害人面交取款資訊)至上開詐欺群組及回報取款狀況予「清正加藤」等上游成員,李柏宏則負責指示系爭詐欺群組之取款車手黃子軒(TG暱稱為「陳桂林」)進行取款及轉交詐欺贓款等事宜。梁庭雨、李柏宏、黃子軒即與「清正加藤」、「唐老鴨」、「紐約」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參與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誘使原告加入LINE通訊軟體投資群組,提供虛假投資公司APP,對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與該詐欺集團約定於民國113年3月4日晚間8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道0號旁空地,面交投資款,梁庭雨、李柏宏即依上述分工指示黃子軒佯裝為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沐笙公司)之員工「沈君堯」,向原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收取款項290,000元,並將其所偽造上載沐笙公司公司章印文及沈君堯印文之收據交付原告而行使。嗣黃子軒取得上開款項後,旋依李柏宏指示將款項轉交予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並以此方式掩飾詐欺贓款之去向,製造金錢流向之斷點,並因此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90,000元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