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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南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黃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銘兼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3,509元【計算式:本金452,437元+起訴前之利息21,

0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6,180元外,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