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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工資等(2026-04-20)

勞資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南勞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瑀廷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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