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獎金(2026-06-29)
勞資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南勞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謝坤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故
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716元【計算式
:2,150元×(1-2/3)=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