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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5)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15 案號:南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原小字第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陳晞即陳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01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